“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句话谈的是资格的问题,就像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如果这句话改成“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继续作为普通合伙人 ”应该就是正确的了,而这时则谈的是能力问题,就像民事行为能力一样,无能力不得担任,有能力则可以继续。无资格一票否则 ,而无能力只是暂时的。
实在无奈啊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求B项解释
(众合历年真题异议:AD)中法网历年真题...
既然是丧失偿债能力,就没有成为普伙的资格;或者是原来是普伙的,突然丧失偿债能力,丧失的时候应该就已经非普伙了啊··司法考试也不带这么整人的,用瞬间合伙人解释也只是看着答案解释罢了··第一眼看到一般人估计都不会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