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公司法 » 商法 » #149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有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检查公司财务
  • 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监督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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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花香四溢 发表于 2016-6-21 23:22
2014年公司法第53条为监事会的职权,且第一款第六项: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25 15:20
《公司法》第第54条【监事任职限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8-9 02:12
监 :
检 罢 纠 召 提 诉 其
3 # yvhkjatmtd 发表于 2012-6-9 16:43
《公司法》
第54条【监事任职限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救济途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权益救济途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沙漠之狐1984 发表于 2012-3-16 14:22
我也不明白C为什么会错
1 # jiadao 发表于 2012-3-10 12:36
就我一个人做错了,看来我还要多做题啊,不明白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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