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征收耕地的决定也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人民法院应当对县政府征收耕地的决定的效力不予认可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县政府征收耕地的决定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县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先行行为不是审查对象,但可以对其效力作出判断以便进一步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
作...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文书存在经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过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相关联的行为,明显违法的,不予认定。但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该行为不能主动裁判。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文书存在经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过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相关联的行为,明显违法的,不予认定。但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该行为不能主动裁判。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过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一直错 好伤自尊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