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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仲裁裁决无效?
  • 仲裁协议无效
  • 裁决遭到一方当事国的强烈反对
  • 仲裁员有欺诈行为
  • 裁决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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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6911 发表于 2014-11-2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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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26 20:14
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越权;(3)仲裁员有欺诈行为;(4)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4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5 07:21
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越权;(3)仲裁员有欺诈行为;(4)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4 21:3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国(人)均有拘束力,这是仲裁方法区别于斡旋、调停等政治解决争端方法的最主要的特征。

但国际法上仲裁的拘束力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当事国接受仲裁裁决是其出于道义的责任感和自觉承担义务的结果,此与商事仲裁效力不同之所在

国际仲裁裁决必须执行,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任何―方当事国可以将争端提交新的仲裁庭裁决。

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
(1)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越权;
(3)仲裁员有欺诈行为;
(4)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由于仲裁是当事国自愿将其之间产生的争端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机构裁决一旦做出,除上述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在当事国之间有终局性效力,不因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反对而无效

简而言之,就是仲裁对双方有拘束力,但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3-18 2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一、仲裁协议无效;二、仲裁庭越权;三、仲裁员有欺诈行为。;四、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1 20:43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国均有抵赖力,这是仲裁方法区别斡旋、调停等政治解决争端方法的啊主要的特征。但国际法上仲裁的拘束力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当事国接受仲裁裁决是其出于道义的责任感和自觉承担义务的结果。
简而言之,就是仲裁对双方有拘束力,但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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