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国际法综合 » 国际法 » #1768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686#
假设A国分解为两个新的国家B国和C国,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 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
  • 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 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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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女黑猫警长 发表于 2019-8-14 11:04
水的海洋 2012-2-23 21:18
B
D
9 # 吾不笑 发表于 2016-8-4 21:45
这解析看着头晕
8 # 茶米过司考 发表于 2015-7-29 19:14
事实承认是临时的,可撤销的,是一种权宜的做法。法律承认是正式的,不可撤销的。
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默示承认是指不通过明白的语言的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7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7:18
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引用]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明示:语言和文字
默示:行为
6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4 14:30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11:39
行为不一定意味着默示,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11:39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2-23 21:18
B
D
2 # 张世雄 发表于 2011-7-29 17:58
建交难道不需要有建交的联合公报吗,互派大使难道也是默示的吗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0 17:02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明示:语言和文字
默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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