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国际私法综合 » 国际私法 » #177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39#
在北京的某企业因与设在香港的凤凰公司的争议向北京中院起诉。下列关于诉讼中司法文书送达的说法错误的是:
  • 凤凰公司未对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的,视为送达
  • 如果凤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武汉,法院向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 北京中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 如果北京中院的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香港的法院不用再送达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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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5 1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 “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22:15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晕忘记了北京还有高院的,长记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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