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792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24#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发生( )情况,构成罗马法上的“人格减等”?
  • 自由权丧失
  • 家庭权丧失
  • 自由权、市民权同时丧失
  • 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同时丧失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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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垃圾 发表于 2017-11-10 16:49
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0 09:23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2 23:19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1-1 21:06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2 # wangbin0601 发表于 2013-7-24 09:08
三大本上写的是家父权,不是家庭权,答案有问题。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5 15:50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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