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1820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206#
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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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19:3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
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
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
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 # 水不波 发表于 2017-4-13 10:34
irenerain 2015-8-24 20:41
物业公司的人表示这题很操蛋,选项断章取义
赞成
20 # xiaoguodonga 发表于 2016-8-18 00:53
2016
19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1 20:59
1、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2、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2 20:27
d项错误,合同终止,双方可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物业管理有权要求支付物业费
17 # irenerain 发表于 2015-8-24 20:41
物业公司的人表示这题很操蛋,选项断章取义
16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6 12: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 # 3热舞 发表于 2015-4-15 18:43
7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9 15:27
[引用]
2010年大纲的新增考点(物业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9条第1款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 郑子桐 发表于 2013-12-22 14:02
没涉及这方面的知识
13 # dj349663040 发表于 2013-8-5 21:30
D项是强迫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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