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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 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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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静兰遥 发表于 2014-12-29 21:04
A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15:54
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 Nike1 发表于 2013-5-8 12:52
法律寄生虫 2012年11月26日 17:45:37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
这里他说的是各国的做法
1 # 法律寄生虫 发表于 2012-11-26 17:45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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