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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3#
[10司考真题卷三第7题]: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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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9-3 17:26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0 11:40
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9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0 11:40
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8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0 11:40
《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7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3-1 15:55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 # 山中一虎 发表于 2011-8-21 21:44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 # wangjxs2 发表于 2011-5-2 15:38
是B 还是 C啊?
4 # 李旭辉 发表于 2011-4-9 15:19
A项如何不严密了?既然是按份共有,管理费用当然应按投资比例承担了
3 # mayutian 发表于 2011-3-19 09:39
失误啊 我以为是选对的 呼吁各位考友一定要注意审题!
2 # 蓉晗 发表于 2011-3-6 10:33
怎么个不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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