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17)岁。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 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丙犯贪污罪,因其犯罪时尚未满75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满75周岁,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 丁(76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不可以适用死刑
根据该修正案第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注意:此处的规定为审判时,而非犯罪时。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处严格限定为致人死亡的情形,
A项甲是4年,根本不适用缓刑。
答案对了,可是答案解析错了。
同问?
B项哪里错了,失火罪不是过失犯罪吗?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