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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打击公交车上的扒窃行为,某民间反扒协会,协助某县某派出所执法。贾某因扒窃被该扒窃组织扭送至该派出所,该派出所以盗窃为由给予贾某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为派出所与某反扒协会。贾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
  • 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变更被申请人
  • 贾某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 贾某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应当递交能够证明该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证据材料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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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8 20:05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1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4-1 19:58
民告官行政复议可以口头形式
10 # renpengfei 发表于 2014-7-25 20:54
的确是无需证明行为的违法性,相对的,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9 # sunrainn 发表于 2014-5-21 10:18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A、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
B、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变更被申请人
应该选B,
8 # 军委 发表于 2014-4-24 09:40
对呵~~一般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7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9 18:5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6 # louzi 发表于 2013-11-25 21:4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故A当选,B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可见贾某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以原告承担为例外。由此可见,贾某申请行政复议,无需证明处罚决定的违法性。
5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8-17 14:46
可见贾某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以原告承担为例外。由此可见,贾某申请行政复议,无需证明处罚决定的违法性。故D选项当选。
4 # yangyida 发表于 2013-8-12 17:11
A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 # 蔡志平 发表于 2013-2-22 09:08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可见贾某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以原告承担为例外。由此可见,贾某申请行政复议,无需证明处罚决定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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