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充分说明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两码事,后者是普通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而且本题是2011年的题目,在新刑诉法修正之前,
修正之后的刑诉法已经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压缩到几乎没有生存空间,但修正之前还是有的,
这一点陈少文2013年的课里有讲过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根据题干所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判断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无期没说,腿瘸没说,孕妇没说,外国人说了
因此选A,答案没有问题
答案应是B,因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基程法院,这就排除了无期的适用——也即无期不能适...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没有答案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