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大致有七种情况,但具体还有不少细节要注意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2.谎称
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未尽安全责任
5.未通知危险增加
6.年龄误保(限于人身保险)
7.未缴纳保费(限于人身保险)
C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解除个保险合同好困难啊!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