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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的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 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 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 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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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hayuem 发表于 2017-8-21 10:50
5 # 立宪为公 发表于 2015-8-17 15:29
好题
4 # dgsuwei 发表于 2014-8-19 00:31
杨雄讲义里写的,这种情况是终止审理,而非宣告无罪。
3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7-1 01:14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无罪
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1-21 17:07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4 05:58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追、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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