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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 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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