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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的申发公司与上海徐汇区的海宝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朝阳区法院判决海宝公司向申发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宝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发公司遂向朝阳区法院申请执行。朝阳区法院立案后委托海宝公司住所地的徐汇区法院代为执行。徐汇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海宝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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