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市B区人民法院
- A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
- 上述法院均可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
住所在法院管辖,没有中级法院之说。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题中注册地在“省级”,所以选B,中级。
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请问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该意见还有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