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 商法 » #25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77#
位于A市B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风雷公司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遂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掌握了情况。该企业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750万元的借款而在上个月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4200万,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为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800万元,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一笔8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的,现乙公司对此款未予偿还,该企业不能支付的债务目前已达8500万元。该企业若申请破产,应由下列哪个法院受理?
  • A市B区人民法院
  • A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
  • 上述法院均可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7
41
28
详细评论内容
18 # xibanjiatu2017 发表于 2017-3-27 20:45
lu21315 2014-7-30 11:16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
17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3 12:57
13461033866 2015-6-24 11:34
住所在法院管辖,没有中级法院之说。
16 # 13461033866 发表于 2015-6-24 11:34
住所在法院管辖,没有中级法院之说。
15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30 11:16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1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17 11:24
被告所在地,注册地:被告县级,在基层,地市级别的,中级。

题中注册地在“省级”,所以选B,中级。
13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5 16:12
浪无痕 2012年08月02日 22:15:15
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
12 # 浪无痕 发表于 2012-8-2 22:15
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1 # 77希望 发表于 2012-6-23 14:01
题的解释到底按哪一个,真迷糊了
10 # 吃饭靠两平 发表于 2012-6-8 16:40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9 # eeyv 发表于 2012-4-19 16:41
贯彻意见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请问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该意见还有效力吗?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