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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2#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2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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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9 11:32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办理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B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质权,故C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在《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钟冉不能仅凭丁福一面之词即盲目相信,而是有义务核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是否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D项正确。
14 # law、holy 发表于 2016-12-15 11:08
AD
13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6:36
C错:普通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职权。不同于股权可以善意取得。
12 # 1169471017 发表于 2015-5-6 03:20
合伙中没有善意取得所以C错
11 # XM_891025 发表于 2014-8-24 05:18
A正确,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即其他任一合伙人均有“一票否决权”。

C错误,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0 # 狐狸必胜 发表于 2014-8-21 16:58
正确答案是AD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9:34
C项错: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题中丁有权处分。
8 # 77318 发表于 2014-8-3 21:43
【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办理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B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质权,故C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在《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钟冉不能仅凭丁福一面之词即盲目相信,而是有义务核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是否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D项正确。
7 # 3696182 发表于 2014-8-1 15:35
合伙中质权不能善意取得
6 # 3696182 发表于 2014-8-1 15:34
司法部答案没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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