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5924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924#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0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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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10 15:58
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
10 # 岳汇川 发表于 2017-8-12 21:52
B项才是...容易错呢...光记着被告可以主张的抗辩类型有:
(1)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3)代位之债的抗辩
.....还满欢喜仲裁条款属于(1)...为啥突然冒出个“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啊?求大神解释! 本来次债务人可以援引“(1)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就已经事实上突破合同相对性了吗?
9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9 10:47
根据本题案情可知,
乙公司为丁公司的债务人(须对丁承担3000万元的补充责任),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债务人(甲欠乙2000万元)。
丁可以甲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包括:
丁对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乙对甲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乙怠于行使对甲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到丁对乙的债权;
乙对甲的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A项: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所以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B项: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所以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C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该项表述错误。
|D项:《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所以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8 # laoni7730 发表于 2017-1-13 14:04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之间的不动产使用权转让未生效,而且履行不能。因此,甲乙之间金钱债务依旧存在。因此,可以被代位行使。A的抗辩不成立。
7 # abyssdustjazz 发表于 2016-9-16 00:31
谁能讲下c
6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5 16:27
A:代物清偿协议是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作为生效要件。
5 # Bigkales 发表于 2015-6-18 11:29
c选项要诉讼才能显示诚意,D选项2000w还是可以的。
4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7:51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根据第86题解析中的分析,因代物清偿是要物合同,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不存乙公司请求甲过户的问题,乙依然有、也只有请求甲支付2000万元的权利,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因此,这一主张不能形成对于代位权的有效抗辩,故A正确。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故B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C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对丁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如果丁对甲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可提出有效的抗辩。对此,可以认为,D项的内容,可以有效抗辩一部分,但不能完全排除丁提起代为诉讼,从题干的表述看,只要不能完全排除代位权之诉的提起,答案就当选,故D正确。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09:08
B 仲裁协议仅能排出当事人之间的起诉行为,不能排出协议之外的第三人;
C 到期债券,不但要催告,还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主张。
2 # 3696182 发表于 2014-8-1 15:50
AXiang好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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