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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4#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0题]: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 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 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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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5 16:14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甲须通知乙,但乙只是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出售房屋应该征得乙同意,所以AD项错误。
B项:甲是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是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所以B错误。
C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丙间的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但未通知乙,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所以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4 21:59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
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0 15:04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1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4-4-13 20:16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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