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 第 191 条也如此规 定。 但是, 诉讼时效的中断须以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为前提,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 经届满, 即便提起诉讼、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也不会出现中断。 如果 债务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予以承认, 则会引起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但并 非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未届满期间, 故 B 错误。
甲公司 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止。 乙 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 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 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此 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即便乙银行将债权转让通知了甲公司, 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同理可知, 2013 年 5 月 16 日, 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这导致债的法 定概括移转, 但债的移转本身也不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更何况此时诉讼时效期 间已经经过了, 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而中断。 据此, C 项错误。
债权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移转问题一直是历年司考重点, 本题重点考查了债权债务转 移中诉讼时效抗辩权移转问题。
《合同法》 第 82 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 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题中, 2013 年 4 月 15 日, 乙银行将该笔债权 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丙公司主张自己对原债权人乙银行享有的诉讼 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故 A 项错误。
《合同法》 第 85 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 2013 年 5 月 16 日, 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这意味着丁公司将继 受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债务, 对于丙公司而言, 丁公司代替甲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 因 此,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故 D 项正确。 综上, 本题答案当年为 D。
B、C两项不在两年诉讼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