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无论行为人所使用的是何种胁迫手段,也无论胁迫的内容是真还是假,只要因他人不正当预告危害而陷入恐怖进而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胁迫。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3、对方因恐惧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的结合不正当)。
A、B、C选项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D項目的与手段均为正当,且二者具有牵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