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 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 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C项固然可以认为是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不属于受贿罪,所以当选
但是这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离职后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仅从题目中看不出为保险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是帮助推销保险产品,也并没有明说是强令员工购买保险产品,只是利用熟人关系帮忙卖保险罢了,3万元也是居间报酬。可以认定退休厂长王某不成立犯罪,C同样也当选。
补充:
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85条定义的是受贿罪,388条定义的是以受贿论处,并没有明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单独的罪名,385条二款的规定同样是以受贿论处,显然不成立单独罪名吧?利用影响力受贿到底是独立于受贿罪的单独罪名,还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呢?
此处
C项固然可以认为是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不属于受贿罪,所以当选
但是这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离职后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仅从题目中看不出为保险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是帮助推销保险产品,也并没有明说是强令员工购买保险产品,只是利用熟人关系帮忙卖保险罢了,3万元也是居间报酬。可以认定退休厂长王某不成立犯罪,C同样也当选。
B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打入法院账户”:单位受贿罪。
所谓不正当利益并不是指非法利益,而是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正当手段未必能获得的利益。C项中保险公司请托推销保险产品,在正常情况下人家凭什么不帮别家推销,一定要帮你推销呢,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了。
退休厂长之前是国家工作人员,现任厂长也是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厂长利用自己退休前的工作地位的影响力要求现任厂长帮忙而收受贿赂,该情形完全符合斡旋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