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25#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本题有 1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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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
14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3:30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A、B正确。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它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13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3:26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指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期限,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题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的事实,而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12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3:18
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11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2:35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2:35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2:28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8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1:5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要等再审法院作出相应处理或不予处理后,才能申请检察建议,而不能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就申请检察建议。
7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1:59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9-9 20:05
选项B错误。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一般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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