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5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520#
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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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22470639 发表于 2015-8-29 00:16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5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11 11:59
C: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
4 # zhaojinzhao1 发表于 2015-6-15 08:41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判定结果一样,关键区别是在打击错误上,法定符合说依然是既遂,具体符合说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无罪。
那么怎么区分打击错误和方法错误呢?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施行前还是施行中,施行前叫对象错误,开始施行了叫打击错误,好理解吧?
例如,打电话诈骗拨错号码是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当然是诈骗行为施行前了,因为他还没开始诈骗呢!
杀人对象照片认错了,当然是杀人行为之前的对象错误了。而买杀手杀人的主谋,是因为杀手认错人了,所以主谋是施行中的打击错误。
3 # 河水 发表于 2015-3-6 16:23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决论
2 # 一路上有你well 发表于 2014-12-9 23:04
透彻明白~
1 # vomattor 发表于 2014-11-20 20:54
[考点]
做本题的关键并不是掌握通说关于认识错误的知识体系结构,关键在于掌握张明楷老师(命题组负责人)的观点和知识体系。
因此,经过阅读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四版),关于认识错误方面的论述,大致总结如下张老师的书中观点:
一、和我们同学们平时所学的通说不同的是,张老师认为,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其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又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的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其中,具体类型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A选项就属于这里讲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故正确。
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的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抽象认识错误只有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
四、关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的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A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乙,导致乙死亡。(书中举例,正是本题的B选项,啧啧啧)……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A对甲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本书赞成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主观也具有杀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段摘自张明楷《刑法学》248-251页)——由此可见,在不同学说下,该情况的结论是不同的,所以B选项错误
五、该书252页论述关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选摘: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weber的概括的故意)与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事前故意,是指的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死于水中。……根据本书的观点,由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故“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本书认为,在这种场合,由于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看到了没有?选项C错在了,将事前的故意归结到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列,因而错误。
六、该书250页关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的选摘:
……(6)即使具体符合说能够提出区别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合理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完全存在对于教唆犯而言属于方法错误,对实行犯而言属于对象错误的情况。例如,甲将X照片交给乙,并将X日常经过的场所告诉乙,让乙杀害X,但乙误将Y当作X予以杀害。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符合说必然得出不同结论,因而不可取。(该例子和D项几乎一模一样吧)——根据这一段论述,我们可以得知,张老师举的这个例子,结论是实行犯属于对象错误,而教唆犯属于方法错误,所以D项“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的说法错误。
转自果壳,太长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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