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3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33#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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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7 16:01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林海应向乙县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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