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7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77#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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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树之标 发表于 2020-2-20 11:06
A项正确 !支持7 # 萍添魅惑的观点。官方答案是对的 ,虽然没有实际占有但依然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是间接占有 并不因此丧失占有[/img]
16 # 春昵 发表于 2019-8-20 10:39
拾得无权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丢失人仍可请求返还物权所有权,所以有直接占有变成了间接占有,A对
15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6 19:01
选项A错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一组对词,有间接占有人存在,才可谈直接占有人。因此,乙丢失手机之前,乙就是手机的占有人,无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问题。另外,乙丢失手机之后,其对手机的占有就丧失了,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
  选项B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因此,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甲对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甲为自主占有。
  选项C正确。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丙对该手机的占有亦为无本权的占有,即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丙对“手机为甲拾得”该事实不知情,其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选项D正确。丁依维修合同占有手机,丁对该手机的占有为有本权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丁对该手机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为他主占有。
14 # 176638758 发表于 2016-12-16 21:39
好吧 刚刚好不容易找到原因 15年出题人采用自己的观点作为答案,新说观点,法定占有媒介也构成间接占有即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参考钟秀勇讲解
13 # 176638758 发表于 2016-12-16 21:34
遗失物还谈什么占有啊? 如果这还处在占有状态 我随便拣个贵点的东西都是盗窃罪。 都不用拒不归还...
12 # daiml1234 发表于 2016-9-28 15:43
这是听网站的还是国家的。
11 # 340299774 发表于 2016-9-22 02:01
同意A项为错,间接占有需要对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性。题中乙丢失手机,连直接占有人是谁都不知道,何谈支配性?
10 # cyrildon 发表于 2016-8-3 23:47
ABCD
9 # 恒星2008 发表于 2016-7-29 19:02
根据出题人的观点,乙丢失手机后基于本权对手机为间接占有。
8 # 萍添魅惑 发表于 2016-7-29 15:16
纠正 甲拾得乙的手机 甲自主占有该手机构成“”侵占“”而非“”侵夺“”不适用《物权法》245条。乙有权依照《物权法》34条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有权《民法通则》92条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无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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