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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6#
[2014年]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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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qingfengxiayue 发表于 2019-7-31 20:04
ABD
7 # word皮 发表于 2019-5-31 21:58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A的表述没有错吧?只不过出租人在提出解约时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6 # 剑神西门吹雪 发表于 2019-5-1 14:36
什么理解力,明明是小刘是出租人
5 # mynameissarah 发表于 2018-8-7 13:12
刘某有可能会出现,结果不是确定可预期的,答案没错
4 # wilsonzhy 发表于 2017-8-15 15:36
同意三楼。明明是可以计算出期限的
3 # leerose 发表于 2017-7-25 12:32
100个月啊,哪里是不定期合同?
2 # 大锅饭5275 发表于 2017-5-2 06:19
11001008484ABD
1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1-3 17:29
不定期租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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