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08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08#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 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 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 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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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9 22:02
股东若抽逃出资,违反出资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民事责任;高级管理协助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故A正确;出资利息损失也由违约出资者承担,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解除股东资格时,应当先经过催告,仍不履行返还出资责任的才能解除。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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