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9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91#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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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4 21:44
无论合同还法律行为,都要求具有产生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而请客吃饭行为不属于民事义务问题,是好意施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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