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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3#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 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 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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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律师 发表于 2017-8-23 06:29

1、《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乙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所以,A项错误。

2、《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3、《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C项错误。

4、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3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5-3 07:52
δ
2 # 老生冲A 发表于 2017-5-2 11:30
1 # D402346542 发表于 2017-4-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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