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95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95#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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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律师 发表于 2017-8-23 05:09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没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处分且丙知晓该情形,故丙不能善意取得。
2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4 21:26
根据《民法通则》失踪宣告不是死亡宣告,除了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应付的其他费用外,财产代管人不能处理被宣告的财产,故乙构成无权处分,D项错误。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于不动产等财产处分,原则上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故C错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得处分,故D错误。
1 # com9318 发表于 2017-4-21 15:25
善意取得的一个要件是: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有人的代理人、行纪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公司的清算人等,在法律上是有处分权的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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