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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3#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应开庭审理
  • 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 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 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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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吃饭靠两平 发表于 2018-3-3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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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吃饭靠两平 发表于 2018-3-3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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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毛道居士 发表于 2017-7-16 00:08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若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所以,C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中,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该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本案中,原判宣告龚某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二审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属于延长禁止令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发回重审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检察院仅是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仍然不可加重龚某的刑罚。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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