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93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93#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 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 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 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1
1
3
详细评论内容
2 # 歪嘴和尚 发表于 2017-8-4 10:41
1楼 答案错了 应该是弄混了
1 # kinglzt 发表于 2017-7-17 11:18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B项:根据上述法条,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第313条规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正确。

A项:职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权利或方便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所以A项错误。

C项:此处的“刑罚”,应该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说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上述法条,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所以并非职业禁止的期限都为3年至5年。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