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494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494#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5
1
14
详细评论内容
1 # kinglzt 发表于 2017-7-17 11:13
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A、B、C项错误。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本案中的致命伤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但由于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