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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租乙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A法院,法院判决甲偿付乙房租及利息,甲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甲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乙遂向该房屋所在地B法院申请执行。B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甲的朋友丙向B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房屋已由C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如B法院裁定支持丙的请求,乙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 乙可向B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如B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 丙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 即使乙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甲也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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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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