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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仲裁,仲裁地在中国香港,同年6月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贸仲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仲裁规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本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 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因此应由贸仲委受理
  • 本案仲裁程序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B公司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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