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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 申请人撤消申请
  • 倾销幅度低于10%
  •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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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10 16: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4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29 20:19
三大本中指出是商务部
3 # dingjietc 发表于 2012-9-4 20:28
同志们到底是商务部还是外经贸部啊 求教啊
2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2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1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0-12-15 07:13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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