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有效,放弃的债权由乙丙二人取得
本题的问题主要在于合伙企业“通过商场”是否可以独立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Rule:
a. 《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解释》”)第52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
c. 《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Application:
结合a、b和本题事实,“通过商场”系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又因为a规定了“其他组织(即合伙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所以甲有权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通过商场”进行诉讼。又根据c,甲“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综上,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按照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即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不敢苟同:
按照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即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先于前法。而《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位阶相同,又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故对于本案的“合伙负责人诉讼行为的问题”应依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理,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案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如涉及对诉讼标的实体处理,如变更、和解、放弃等则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贾某未经协商而放弃债权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是无效的。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不敢苟同:
《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诉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基于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应以《民通意见》为准,故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