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405 题目内容及评论
3405#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本题有 19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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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张昂de葛葛 发表于 2019-1-22 04:54
老哥,稳!
loyoyo 2018-11-19 20:08
放弃有效,放弃的债权由乙丙二人取得
193 # yarui_h 发表于 2019-1-14 21:48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应选择D。但对此答案存在不同理解。《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民诉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由于民诉法以及民诉意见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冲突,基于后法优于前法,应适用《民诉意见》以及民诉法的规定,那么答案就是A。
192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19 20:08
放弃有效,放弃的债权由乙丙二人取得
191 # yzfly 发表于 2016-8-21 11:12
这题好像不属于一方当事人众多吧 只是企业与个人的诉讼吧 负责人应该就是个人合伙企业代表人 他做出的民事行为肯定有效 如果说这样都没效的 那些企业是不是都属于人数众多的呢? 难道股东也不算吗? 一方当事人众多应该是指基于相同民事法律事实起诉的当事人所推选出来的代表人?
190 # lannyzhou 发表于 2016-4-28 13:45
Issue:
本题的问题主要在于合伙企业“通过商场”是否可以独立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Rule:
a. 《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解释》”)第52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

c. 《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Application:
结合a、b和本题事实,“通过商场”系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又因为a规定了“其他组织(即合伙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所以甲有权作为主要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通过商场”进行诉讼。又根据c,甲“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综上,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189 # 清秋发 发表于 2015-4-29 23:04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应选择D。但对此答案存在不同理解。《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民诉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由于民诉法以及民诉意见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冲突,基于后法优于前法,应适用《民诉意见》以及民诉法的规定,那么答案就是A。
188 # 765949892 发表于 2014-6-10 15:04
pin2013 2014年05月27日 08:51:59
pin2013 2014年05月27日 08:50:49
ZHOU菜菜 2014年05月15日 17:05:53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不敢苟同:
不敢苟同:
按照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即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
187 # pin2013 发表于 2014-5-27 08:51
pin2013 2014年05月27日 08:50:49
ZHOU菜菜 2014年05月15日 17:05:53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不敢苟同:

不敢苟同:
按照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即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先于前法。而《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位阶相同,又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故对于本案的“合伙负责人诉讼行为的问题”应依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理,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案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如涉及对诉讼标的实体处理,如变更、和解、放弃等则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贾某未经协商而放弃债权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是无效的。
186 # pin2013 发表于 2014-5-27 08:50
ZHOU菜菜 2014年05月15日 17:05:53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

不敢苟同:
185 # ZHOU菜菜 发表于 2014-5-15 17:05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诉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基于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应以《民通意见》为准,故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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