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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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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7-27 17:58
[引用]
497367707 2010年12月22日 22:31:21
为什么不选B我不明白
错在了“应”字上。如果换作“可以”二字,我理解就是对的了
14 # 白咸成 发表于 2014-2-19 16:06
497367707 2010年12月22日 22:31:21
为什么不选B我不明白
错在了“应”字上。如果换作“可以”二字,我理解就是对的了。
13 # 沈淼1 发表于 2013-4-17 10:3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12 # c1216914 发表于 2011-8-27 18:47
这是真题来的
11 # orlane 发表于 2011-7-11 15:58
《高法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进行选择,是否对某一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提起赔偿要求由被告人来决定。
10 # 吴世柱 发表于 2011-6-22 10:18
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进行选择,是否对某一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提起赔偿要求由被告人来决定。故选C、D项。
9 # 风清扬2010 发表于 2011-5-16 21:45
民事诉讼中连带责任可以选择
8 # milkdog 发表于 2011-5-12 20:29
根据《高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是B项的依据,应该选。
CD没有疑问。按照民法上责任分担原则,三人有一人或两人赔偿的,赔偿后可以向其他同案的追偿。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有这个选择权。
7 # 497367707 发表于 2010-12-22 22:31
为什么不选B我不明白
6 # dedao 发表于 2010-12-13 15:53
就是的,确实答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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