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来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注意:对于公诉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法院均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但是,对于自诉案件,则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