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意见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