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即①以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为根据。②权利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发生。③本诉与反诉属于同一目的。④本诉与反诉互相排斥,或以其中之一为先决条件。
(5)反诉与本诉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反诉可由一个或全体共同被告对一个或全体共同原告提起。法院接受反诉后,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和解决。
1、主体的特定性,即只能本案的被告向本案的原告提出;
2、目的的特对抗性,旨在吞并或抵销本诉的诉讼请求;
3、时间的特定性,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5、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抵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6、反诉与本诉使用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
被告提起的反诉,除了必须符合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
①以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为根据。
②权利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③本诉与反诉属于同一目的。
④本诉与反诉互相排斥,或以其中之一为先决条件。
(5)反诉与本诉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反诉可由一个或全体共同被告对一个或全体共同原告提起。法院接受反诉后,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在二审中也可以提出,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到底是是辩论终结前,还是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