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
-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举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3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举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推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43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恶心
司考就是这样被折腾的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