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