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16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16#
非诉讼法律事务与非讼案件相比较,有下列哪些区别?
  • 前者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来解决,后者必须由法院来解决
  • 前者可能适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只受民事法律调整
  • 前者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可以起诉,后者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
  • 二者的解决程序都不通过诉讼法规定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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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12-3 20:01
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简而言之,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因此,非诉讼法律事务,就广义上来讲,是针对诉讼法律事务而言的,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上加以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则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即具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以下简单介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种类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1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15 21:27
非讼案件也受诉讼法调整。
12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9 11:00
感谢赐教
可乐兜 2009年07月13日 22:06:58
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
11 # sonewbee 发表于 2013-8-1 23:16
这个解析得最为详细
可乐兜 2009年07月13日 22:06:58
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
10 # qq1250623619 发表于 2013-7-22 22:02
题目好精辟,好细啊!
9 # 885247 发表于 2013-4-16 08:02
b项后半句不完整,选举资格案件还要受,《选举法》调整
8 # adf2008 发表于 2012-9-7 12:55
了解了
7 # 少帅一号 发表于 2012-8-31 14:37
非诉法律事务难道只能律师才能处理嘛,似乎说法欠妥,民诉法中的代理人可以使律师业可以使其他的人,所以律师不是万能的,其他的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该也是可以的!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7:09
前者可能适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只受民事法律调整

非讼案件也受诉讼法调整。故不当选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6:56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是相对于两审终审而言的。在我国民事诉讼的通常程序中,实行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审理非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对一定的事实和权利的确认,人民法院审理非诉案件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准再提起上诉。

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你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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