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25#
《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能延长审限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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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潇然f 发表于 2017-7-14 12:57
文素臣 2013-8-9 10:17
可以延长审限。
lawerhero 2012年06月24日 16:47:14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
14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8-2 08:18
不得再审:解除婚姻特公督
不得上诉:最高法小额特公督 婚姻无效调解书
不适用调解书:执行特公督 破产确婚姻
13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9 10:17
可以延长审限。
lawerhero 2012年06月24日 16:47:14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6:47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是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3、审判组织特殊。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审理期限较短。
6、免交案件受理费。
7、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民诉163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1 # ee4412 发表于 2012-6-3 08:43
民诉163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0 # lif555 发表于 2012-6-1 20:52
我认为答案为BCD
9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27 00:07
民诉163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8 # 壬晴的羽翼 发表于 2012-3-21 21:15
民诉163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7 # orlane 发表于 2011-8-5 15:42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6 # fran68 发表于 2011-2-15 08:54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是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3、审判组织特殊。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审理期限较短。
6、免交案件受理费。
7、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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