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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分居上海市的A区、B区和C区,甲收到乙的一张支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付款行是上海市D区的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甲于8月1日收到支票,8月3日以背书方式将支票转给丙,8月5日丙带支票到银行兑现,结果在路上遗失。丙找了多天未找到,不得已于8月9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于8月10日受理此案后,指定审判员田某独任审理此案。同时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止支付,并于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从8月16日至10月15日。丙遗失的支票被李某拾到,李某假造背书于8月12日到上海市E区百货商场骗取了价值九万余元的商品。商场收到支票后于8月22日到银行交票发现此票是别人遗失的,赶紧到法院申报。丙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A区法院
  • B区法院
  • C区法院
  • D区法院
  
本题有 1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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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bdm 发表于 2014-7-11 14:31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1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2 01:40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0 # 荻雨杨 发表于 2014-5-21 17:19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不得对抗支付了对价,善意取得的后手么?那么,支票到底是谁的呢?好好困惑,来个高手
9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4-21 18:40
是百货商场的
woo45 2010年07月21日 21:26:11
有没有人告诉我,最后这100万是谁的?
8 # weimei2012 发表于 2013-6-17 15:58
我也想知道呵
woo45 2010年07月21日 21:26:11
有没有人告诉我,最后这100万是谁的?
7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0 13:50
aoobiao 2012年07月22日 11:10:43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 # aoobiao 发表于 2012-7-22 11:10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6 11:5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4 # 清心明志 发表于 2011-4-28 22:09
起诉只能在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
3 # woo45 发表于 2010-7-21 21:26
有没有人告诉我,最后这100万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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