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新法规)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仲裁申请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无答案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新法规)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
无答案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新法规)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
第四十一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仲裁...
主席=主任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新法规)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仲裁申请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仲裁申请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